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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長楊牧軒 - 公告轉發 | 2024-01-30 | 點閱數: 84

標題:

[宣導] 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

詳細內容:

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2項)」
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當事人在臺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

公告事項:(圖片皆有另外傳送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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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宣導] 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詳細內容

民眾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如為選舉而為不實之虛偽遷徙,依刑法第146條規定意旨,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告事項:(圖片皆有另外傳送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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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宣導] 本所檔案應用已開放閱覽 、抄錄 、複製,歡迎民眾多加利 用。

公告事項:(圖片皆有另外傳送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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