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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何順生 - 本校訊息 | 2024-03-26 | 點閱數: 209

受文者:桃園市大園區五權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體字第11300266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30026610_ATTACH1.png)

 

一、 依據本局113年3月14日桃教體字第1130023817號函續辦。
二、 依國民體育法第14條及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學校應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需求,爰請貴校務必督導協助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取得以下適應體育專業知能之一:
(一) 教師專業背景為「適應體育系」。
(二) 具備特殊教育或適應體育證照。
(三) 具適應體育種子教師資格。
(四) 近五年曾參加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並獲得證書。
三、 重申倘校內體育教師尚未具前開適應體育知能,請提醒並協助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儘速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學習相關課程(體育署身心障礙運動課程),至少1門並通過獲得證書資格;前開網頁右上方個人專區進入後,點選左側學習紀錄即可產製下載及列印證書。
四、 另請各校於旨揭期限前以校為單位於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ezSVcnADa2pTZHPw6)填寫「本市各級學校體育教師具適應體育專業知能調查表」,以利了解各校體育教師具適應體育知能現況及參與前開研習情形。

五、

檢附建議課程表1份。

 

受文者:桃園市大園區五權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體字第11300278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376735100E_1130027815_ATTACH1.pdf)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3月21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130011754號函辦理。
二、 依國民體育法第14條及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學校應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需求,爰請貴校務必督導協助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取得以下適應體育專業知能之一:
(一) 教師專業背景為「適應體育系」。
(二) 具備特殊教育或適應體育證照。
(三) 具適應體育種子教師資格。
(四) 近五年曾參加適應體育增能研習並獲得證書。
三、 教育部體育署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國民體育法》精神,保障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權,已完成18堂「身心障礙運動指導者暨相關專業人員線上增能課程」建置,除「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亦同步上傳於「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課程網址詳附件。
四、 本局前以113年3月14日桃教體字第1130023817號函及113年3月22日桃教體字第1130026610號函檢送建議課程表提醒各校協助校內體育教師(含代理),至少學習1門課程並通過獲得證書資格,倘已獲得證書者則不需於另一平臺重複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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